舆论是公民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1)给舆论下定义有许多困难。简单的定义是,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2)个人或团体的自我语言,对某一事件发表意见,影响人们的思想,行动。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审判是一个汉语词汇,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
因为舆论存在“五不”特征,即不主动、不拒绝、不听反对意见、不持久、不负责任
承认存在利与弊,但是坏处对于好处
对方的观点
1. 提供多元化材料 真实性程序性
2.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治体系完善相当复杂
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而不顾及司法程序正义
3. 司法审判要保持独立性
4. 法官无法权衡利弊 对于公正的破坏性
5. 大众对于法律的不了解
6. 新媒体舆论的导向
司法公正的定义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的内容。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本身就代表着正义,即使它不完整,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律无用,就像不会因为房子上有一个窟窿,就把房子拆了。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摈弃规则后的无序,不管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的理由,也掩盖不了本质上的混乱。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我国政府签署加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而网络舆论则在其中起到监督作用。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网络舆论能引起普通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热情,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我们身边,而不是只存在于书本里晦涩难懂的文字中。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为形成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做补充,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说说舆论的好处:
1、它首先是人们享有了言论自由权的产物,这是它本身的好处。因而在某一热点问题曝出后,人们能够广泛的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讨论,也不乏为茶余饭后提供了谈资。
2、然后说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利。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作用,包括两方面的监督:1.监督司法主体(即法官)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
2.监督司法主体有无内部的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也同时侧面保护了司法主体不受上级行政及其他权力压制公正判案,让法官敢判案。
-然后我觉得舆论就这两个好处-
坏处
1、从舆论本身的产生看,它是一种多元化的声音,不乏普通民众,各界人士,其中哪些我们能够看到的案件多由各种媒体报道出现,它只给你想看的和能看的,同时也会有好多商业炒作嫌疑的报道,这样人们在关注掌握的信息实在有限更不要说这些内容的真伪和被背后的真实目的。再说对于司法公正,这样一个不确定多元化的东西,要怎样实现司法的确定与公正真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与第一条好处相对应,舆论保障了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在很多方面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意思就是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把自己被强奸的事实一遍一遍像世人阐述。
3、然后说舆论对于干扰到司法公正的那些方面,首先就是a.干扰司法独立
社会形成的舆论导向会对法官无形中造成压力,虽然法官要求有独立人格,但是不能说不会受到影响,在此情景下,如果法官不受影响,那么舆论没有任何作用(包括之前好的作用),可一旦受到影响就已经干扰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具体的还有:b.干扰级别管辖和挤压司法资源,影响程序公正。意思就是说同一时期同一级别的两起案件,一方因舆论的过分关注而优先处理或是召集调派高级法律工作者审判的行为。没有说不能正当递交上级法院提审,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舆论的干涉而致非正当程序。
所以综上我认为,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可以说是弊大于利的,就像正义女神在审判的时候一定要蒙住双眼,为的就是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果断的挥下正义之剑,还有让我们为回顾两千多年那个为真理人启智的苏格拉底被一群人投以死刑,那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暴政。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社会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今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热点案件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引起数以亿计的关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平台实时了解案件审判进程,高效便捷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机关而言,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司法审判活动,更加注重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另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司法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司法腐败和公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维护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缓解了司法机关承受的外部压力,保证了司法审判活动公平、公开与公正。
2.社会舆论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无论媒体还是公众,都会把案件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案件审判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现实中,媒体大众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并不敏感,但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却能够直接触发社会舆论的中枢神经。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步一步跟进,从初期的案情分析逐渐转移到裁判结果的激烈讨论,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正是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将司法审判活动保持最大限度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注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将社会公众的评价作为衡量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泸州二奶受遗赠案”中,审判机关认为虽然遗嘱在形式上有效,但在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下,法官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原则,认为死者遗赠行为违犯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遗赠行为无效。社会舆论的监督直接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不仅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更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1.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因热点案件形成的社会舆论,通过媒体的渲染、政府部门的关注,给司法审判带来重重压力,往往会发生舆论绑架司法,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所谓的“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利用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发表干预和影响司法活动的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往往在司法审判活动尚未完结之时,对案件进行预测性判断,不仅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困扰,还给司法审判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在法官做判决之时,如果被别的观点影响,法官就不再存在了。法院如果被胁迫影响,他们便也不是法院了。因此,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以尊重法律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基础,不能无限介入司法审判,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社会舆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由于我国关于媒体监管方面的法律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部分新闻媒体自身定位错误,为了获取流量和关注度,不惜夸大案件事实,甚至故意抹黑司法机关来误导舆论,故意煽动社会舆论发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再加上近几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案件当事人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时,转而诉诸舆论寻求援助,舆论监督的异化会反过来加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社会舆论一旦形成浩大声势,必然带来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动摇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导致司法日渐衰败,而司法的衰败又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如季卫东教授所言,“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却碰到了制度和文化的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司法的价值没有得到尊重,司法信任危机就难以解决,公众无法信任司法审判,转而依靠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寻求正义,久而久之,社会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公信力将日益衰败。
媒介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2、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消极影响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媒体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若滥用自己的权力,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3、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媒介审判将司法审判的权利和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边界模糊化,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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