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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广电总局和江苏电视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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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视台的上级:南京市广播电视局,

南京广电局的上级:南京市委宣传部。

江苏电视台的上级: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广电局上级: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不叫广电总局,就叫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以前叫广播电视厅。

广播电视系统,直接管理归属当地宣传部门,

行业领导归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最后都归国家广电总局管理。

当然,地方宣传部管理更有效,因为它有人权和财权啊。

根据上述职责,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督促机关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地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承办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监管对外及对港澳台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制定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机关内部和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二)宣传管理处

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拟订电视剧、广播剧规划、政策,指导、监管电视动画片、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指导、监管电视剧的制作,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三)电影管理处

拟订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对从事电影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工作;承办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审核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监管移动电视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办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的审核工作;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

(五)科技处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建设与开发;承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审批工作;承办有关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整体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基建、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运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规划、建设、工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和媒体融合,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推进网络资源的融合发展和有效利用。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无线、有线、卫星等技术手段,推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对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八条为广播电视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第十一条利用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十二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守则以及资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照规定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未交费的,应当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第十四条个人不得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通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仅限于接收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合法落地并通过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加密定向传送的电视节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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