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间段发送同一篇文章给多个平台,假如有一个平台接受了原创文章,而另一个平台也同时选择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收录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自媒体要求就是一种独特性,那就是要跟别人不一样,网络信息都是互通的,文章发给了一个平台,而另外一个平台也有,肯定是会受到影响的。
具体还是要看创作平台的要求,最好是先在一家投稿,过了审核的期限没有被收录就选择下一家投稿。
原创文章的创作经验:
1、根据实时热点取材:这个目前是使用最多的取材手法,根据当前的网络热点进行取材创作。
2、根据读者受益心理取材:在没有实时热点的支撑下,让读者受益也是写东西时候的一种取材灵感,去思考读者在看过你的文章之后,对读者的收获与感悟。
3、取有连续的题材创作:这个可以写连续性质的文章也是非常不错的材料,也就是1,2,3这样顺序性的内容去创作,这样不仅勾起读者对内容期待感,也会逐渐提高读者对自身平台的关注度,这样的题材内容对于平台自身来说是非常珍贵,所以建议大家好好下功夫。
4、要有自己的个性,凸显自己的特点:新手刚开始不知怎么写文章,所以就拿他人的文章模仿,借鉴他人的写作模式。但是,在借鉴他人的时候可能还会去去参考他人的风格,会失去方向,失去自身的特性。
要将用户的目光引到你这里来,那么你得有和其他自媒体人的差异性,才能得到关注。每件事情都有正反面,在别人从正面论述这个问题时,可以从反面来阐述。所以大家写文时一定要彰显自己的亮点,让用户产生兴趣。
扩展资料
一、行动起来
在你看完一个对你有触动的书或者信息时,你就可以提笔将你的感触写出来,赶紧行动,只有开始行动,才能知道你能不能在这个行业生存下来,才能知道你能不能适应这个环境,就比如在某个平台看到一篇关于沟通能力的文章,那么你就可以根据文章的内容去验证看看能不能提高你的沟通能力,什么事情都要经过实践的。
二、定位要准确
在行动前,就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大家在开始写作时,就爱跟着别人的路子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想跟着做,这就是没有找好自己方向的表现。新手找领域说来容易,但是要认真实施起来还是不简单的。可以先把自己的爱好或者兴趣写出来,结合自己的本身。这样才能比较容易的找出定位。
三、做事要坚持
做好定位,要开始执行。在刚进入写作状态时,肯定不会立马写得非常好,可能有时候无法用语句表达出我们的感受,也许写出来的会词不达意,但是遇到困难的时候需要的是勇敢面对而不是退缩,退缩了永远不可能成功。
在写作的同时,的经验也会增加,没有不经努力的成功,只有慢慢的积累,才会有提升的可能。
四、注重内容的质
“内容为王”是自媒体业内比较出名的一句话,只有文章有一定的可读性,让用户觉得能从中得到有益自我的东西,才有可能有用户关注,文章才有流量。
为了能够持续的输出优质的内容给用户,作为作者,只能在平时多了解各类知识多学习,要不断的扩充自己,才能更新好作品。
五、借助平台之力
在发表作品时,在能提供优质内容的前提下,还需要明白借助平台之力的方法。现在网络上的平台很多,比如百家等,可以借助这些平台来传播我们的作品。
参考资料:百家号-自媒体新人怎样写好文章?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考虑到《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如果“洗稿”属于第一类,那么该行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但因其掩盖了真实来源,也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如果“洗稿”属于第二类,则应当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以判定“洗稿”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至于“洗稿”是否等同于剽窃,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既有抄袭也有剽窃,但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由于两个术语的含义相同,只保留了抄袭。第二,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解释,剽窃包括“全抄”和“抄精”,并且剽窃行为掩盖了真正的源头。所以,“洗稿”和抄袭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区别,只能说一个行业术语,一个法律术语。
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洗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抄袭行为。由于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洗稿”行为只是对他人作品原表达方式的调整,并不改变其实质内容,如修改句式、修改用词等,但其表达内容、逻辑顺序和分析角度等基本相同,因此,上述修改明显不符合原创性要求。
"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无区别,关键在于"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的原意表达,如回答是,则为"抄袭"或剽窃。要判定“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首先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目的来确定某作品能够得到保护的程度。创意程度与保护强度成正比。对具有较高保护强度的作品复制的形式和类型更容易构成侵权。而“洗稿”作为一种书写也有其千姿百态的形式和类型,不可能以一个预先拟定的标准来评判。如《洗稿》文字对原作的改编力度特别大,达到了“转换使用”的高度,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很高。
这一原则一般是用来排除对抽象思想而非具体思想的保护,因为抽象思想很难构成作品的实质,而具体思想可以。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就是实践的范例。按照“洗稿”的本质,即使完成洗稿的作品以“洗稿”人不同的语言风格来表达,只要满足了“接触+实质相似”的条件,“洗稿”仍然是一种“洗稿”而非创造。至于如何认定自己的作品被“洗稿”,其认定标准实际上与认定其他侵权行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从最近“琼瑶诉于正”案的认定方法来看,完全可以适用于对“洗稿”行为的认定,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一,在版权法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运用,被视为知易行难的难题。所以,在实践中,都很难区分思想和表达方式。第二,该原则的适用并不绝对,即,即使在个案中可以将思想和表达截然分开,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应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需采用所谓“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即先“抽象”所涉及的两件作品的思想,然后过滤掉思想,再比较表达。依据抽象的程度,思维通常分为抽象的(简单的)思维和具体的(详细的)思维。
因为版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新技术带来的利益冲突而做出的调整和调整。目前国内法院还没有判决使用“洗稿”神器专业软件对“洗稿”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可见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其中涉及到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构成创作,其形成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从而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是见仁见智的。邱治淼认为,如果不能事先得到“洗稿”神器的确切证据,就应该遵循客观标准,以网络出版作品作为判断标准,这样可以减少许多举证麻烦。
使用软件进行“洗稿”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洗稿”方式,软件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所以当然是侵权人使用软件“洗稿”并传播作品的主体。而对于发表文章的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相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作品的标题和具体表述都有变化,往往难以通过技术或人力手段事先发现,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直接根据传播行为认定其为共同侵权,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洗稿”者有合作关系,或者在通知其撤稿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撤稿,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若“洗稿”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则应由该作品的署名作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丛立先还谈到,如果“洗稿”行为被认定为剽窃或非法演绎,且该行为是由“机器”完成的,那么“机器”所属公司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情况下,刊登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避风港规则,网站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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