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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有哪些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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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扩展资料: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互联网新闻监管重在组织类媒体

新闻传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访权:传播者通过访问、观察和实地调查的方法采集新闻材料的权利。采访权是新闻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2.传播权:传播者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将从各方面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

3.监督评论权:传播者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有对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人和事发表评论、展开批评的权利。

4.信息来源保护权:传播者有保护信息来源,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

以上就是新闻传播主体的一些权利和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新闻自由,是指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发行媒介产品等的新闻自由权利。又称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公民的一项主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普遍的确认,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把公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

法律依据:《新闻自由法》第一章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对印刷品、管理备案及公布印刷者的姓名及住址作了规定。

第二章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出版物的权力、管理、申报以及向检察院的备案;

二是关于更正权的答辩权;

三是关于外国日报和定期出版物。

第三章规定了各种印刷品张贴的地点,还规定了从事贩卖和分送各种印刷品的职业者必须向政府申报。

第四章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与言论、出版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禁载及免于起诉的情况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五章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新闻途径犯重罪或轻罪的责任者;

二是诉讼程序;

三是关于累犯、减刑和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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