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PPT打开,找到要添加音频的那几张连续幻灯片中的第一张。
2.在“功能区”选择“插入”选项卡,在“插入”选项卡里,单击“音频”的上半部分按钮,直接从硬盘中选取音频文件。
3.在弹出的“插入音频”框里选择,你准备好的音频文件并单击“插入”。即可完成插入。
4.下面我们就要将这个音频设置为从第1张到第3张幻灯片自动播放。先单击选中该音频,然后在“功能区”选择“动画”选项卡,在“动画”选项卡里,单击“动画窗格”。
5.这时会在“幻灯片编辑区”的右边会出现动画窗格。右键单击动画窗格中的那个音频,这里是1.mp3,选择“效果选项”。
6.在弹出的“播放音频”选项卡里,“效果”选项框中的“开始播放”选择“从头开始”,“停止播放”选择“在3张幻灯片后”。
7.“计时”选项框里“开始”设置为“上一动画之后”,“重复”设置为“直到幻灯片末尾”。单击“确定”即可。(这里设置重复是因为我准备的音乐时间太短。)
(一)网上购物的优点: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淘宝网(大多数是C2C.可以自己开店)
当当网
你也可以去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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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互联网时代ppt如下:
1、确认信息来源:互联网时代信息量庞大、内容繁杂是不争的事实。合理利用和正确对待互联网海量信息对于中学生来说至关重要。与其盲目相信来自非权威(例如个人博客)及未知来源的信息,学习前应该讲究确认信息来源以验证其可靠性。
2、客观分析信息:不要听任或追随某位陈述者的观点,而是尽可能使用详实且切实算法的手段来确立真相及准确论证。此外,通过多角度审查并分析各种观点方法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源及思考方式既能帮助我们充分认识问题,抑制喜好偏见也将加强批判性思维等方面的本领。
3、学会筛选有价值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固然方便,但很容易因为涵盖许多无关或重复信息而使人感到困惑和耗时过长。因此建议关注关键字的精准度和检索引擎的准确性;对于排名居前的资源,也需要评估其质量、价值及可靠性,从而筛选出对学习和掌握知识最有帮助的信息。
4、要明智应对海量信息,在面对互联网时,重要的是要准确了解信息来源,并客观分析、精细审查、拓展思路、萃取关键;并在适当的时候积极利用网络资源。这样才能在互联网时代中,找到更加有效且高品质的学习和发展资源。
资料拓展
互联网时代演讲稿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结束,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电脑网络成了这一时代的标志,然而人心的险恶使电脑从万能转变到双刃剑,网络也随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但是我还是坚信,网络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的弊处也无非是网络游戏、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一些使人迷失自我的文化垃圾,可是这些人为事物为什么要强加到电脑之上,说它是一个伤风败俗之物呢?
又因为什么这些文化垃圾出现后,不是大力宣传这些垃圾的危害性,以使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严厉制裁文化垃圾制造者,而去打击那些网吧和无辜的网络呢?治标不治本,又怎么会使网络百利而无一害呢?
如果说网络弊大于利,美国又怎么会投巨资建设信息高速公路,那不成了助纣为虐了吗?如果弊大于利,电脑怎么会人手一台,怎么会在1994年到20xx年短短的10年时间,中国内地上网总数会达到9400万呢?如果网络弊大于利,那网络不如过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了吗?
其次,网络利处也有很多。比如,它可以使两地之间的通讯更为便捷、及时、有效,我们可以在网上发布文字、图片、声音等,可以使两地的人进行面对面的视频对话,可以在网上下载学习资料等多种信息,还能模拟三维动画,十分具有娱乐性。
我们在网上还可以购物,寻医问药等,所以网络的利大于弊。网络的普及是必然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里程碑,网络的利一定大于弊,而且不仅仅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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