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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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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的通知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此举旨在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通知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提出,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发改委备案。

个体经营获得行政收费优惠三年内七项免费

早报记者黄淑慧

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七项免费项目

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七项: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月8日起实施

该通知的正式发布日期为7月8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通知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也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东方早报)

财政部发改委对个体经营者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新华网)

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如下:1、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吸引更多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双创导师;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政府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主要对象为大学毕业生,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

1、可选择多种市场主体类型进行创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

2、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创业发放的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补息;

4、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扩展资料

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在今后的就业工作中,全社会应形成牢固的自主创业意识,使自主创业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政府方面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自主创业思路,指定自主创业政策,开发自主创业门路上,同时,要在工商办照、税款减免、场地申办、办理信贷、资金支持等各个环节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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