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但舍不得孩子,这是很多人在面临离婚时的两难处境。有几点建议:
1.考虑孩子的幸福。虽然舍不得孩子,但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对孩子的正常成长十分不利,离婚有时会是更好的选择。与其在备受冲击的环境中对孩子造成深远影响,离婚后由各自负责抚养,让环境变得稳定也许是优先考虑的方案。
2.学会变结束为新的开始。结束并不总意味着一切都完结了,也可能是一个新的开始。舍得结束一段不再适宜继续的婚姻,为了给自己和孩子一个崭新的生活环境和状态,这需要勇气和远见。结束只是手段,重建生活才是目的。
3.共同抚养权的确认。离婚后,最大的顾虑在于无法与孩子同住,无法顾及孩子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但实际上,离婚后仍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双方共同的抚养权,包括定期探望孩子,参与重要的生活事件等。这可以最大限度减轻离婚后与孩子的疏远感。
4.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舍不得与孩子分离是每位父母都会有的正常心态,但更重要的是要设身处地为孩子的长远利益着想。孩子更需要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和两位相互理解的父母,而这一环境的创造有时离婚才是唯一手段。
5.增进自身生活幸福感。父母的生活状态会直接影响孩子,如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都变得更加美好与幸福,这也会成为孩子精神发展的良好环境。舍得结束不幸的婚姻,努力拥抱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这有时候不是自私,而是作为父母应该具备的观念。
总之,考虑孩子长远利益,确认共同抚养权,结束并重建生活,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彰显自己生活状态的幸福感,这些都是在“舍不得孩子”与选择离婚之间做的权衡。这需要时间与勇气,但结果往往不会辜负每个人的艰难选择。
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规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想离婚却舍不得孩子,但又过不下去,你可以试试这样做:
1、认真思考婚姻是否还有修复的可能
首先要明确一点,自己是不是处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做出了离婚的决定,这场婚姻是否真的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如果有可能解决好目前婚姻中存在的问题,重新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那么不管是对孩子还是对你们夫妻而言,都是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案。这需要你在保持理智平静的状态下,客观理性地思考感情问题,审视婚姻相处模式,找出问题所在的关键点,与伴侣共同商讨出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然后一同严格执行,努力消解彼此心中的隔阂。
2、尽量降低对孩子的伤害
如果现在的你对于婚姻实在是忍无可忍,也找不出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了,继续勉强在一起只会造成更多伤害和痛苦,那就要果断一点选择离婚。这个时候一定要告诉孩子,离婚是因为爸爸妈妈的感情出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孩子并没有做错什么,离婚过后父母依然会一如既往地疼爱和照顾孩子。父母一定不要将自己对于离婚的负面情绪在孩子面前表达出来,尽量调整好自己的情绪,要让孩子知道离婚是目前解决家庭矛盾所能采用的最平和解决方式。
3、不要拖泥带水
无论是选择修复感情还是离婚都好,一定不能陷入长时间的拖延状态,因为父母之间感情破裂过后陷入痛苦的阶段,孩子就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孩子生活在你们周围,会对你们的情绪变化感同身受,有些时候孩子可能会责怪和埋怨自己无能为力去促进父母感情的修补。如果是真心出于对孩子的考虑,想要保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那就应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好所有的烦恼,接下来把时间和精力放在重建幸福快乐当中,这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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