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在《围城》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外边的人想进去,里边的人想出来。”
当丘比特之箭射中了一对成年男女的时候,他们是幸运的、也是幸福的,人世间美满的爱情故事就此拉开帷幕。然而当爱情瓜熟蒂落,男女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赫然发现,婚姻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婚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堆砌而成的五味杂陈的琐碎小事。
一方面婚姻需要浓厚的爱情兜底、另一方面婚姻需要强大的物质只支撑。
爱情和面包就像婚姻的两条腿,一旦失去其中一只,那这个婚姻就可能要宣告终结。一旦婚姻进入“破产”程序,当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涯”走向尾声的时候,一个新的问题就出现了:经营了多年的家庭财富该如何分配?
在旧的婚姻法规定下,不管何种方式的离婚,家庭财产全部采用50%:50%的方式进行分割,举个例子:结婚之前,男方已经拥有了10套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和1000万现金财富,女方则身无分文。男女结婚6年之后,到了离婚时刻,按照五五开的财产划分法,女方需要分割掉男方200万房产+500万现金。
“离婚新规有变”,2021年起,离婚房产统统这样“分割”,夫妻闹也没用。 2020年《新民法典》通过,从2021年1月1日(明年起)开始实行,在这其中,就有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列规定问题。
一、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①男方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已经购买了房子,并且这套房子属于全款购买,那么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划分。
②结婚之前,一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财产公证,公证这些财产属于个人的,那么离婚的时候也不能分割。
③婚姻续存期间,有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这套房子没有登记另外一方的名字,在能够证明购买这套房子使用的是个人100%婚前个人资金的情况下,这个房子与夫妻另外一方也没关系。将来婚姻崩塌的之后,这套房子不会被拿出来分掉的。
不管是新的《民法典》还是新的《婚姻法》都对婚前个人财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般以结婚证和公证为两个里程碑式界定依据,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结婚证是法定婚姻成立的标志,财产公证是财产关系方对这项资产归属认可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房产:①结婚之后,夫妻二人没有房子居住,其中一方的父母看不下去了,购买了一套房子赠送给夫妻二人,没有清楚表明这套房子赠送给谁的,那么这个房子也是共同财产。
所谓的共同财产,从法理上来讲,是指夫妻二人共同为止奋斗的财产,这与旧婚姻法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界定和区别,旧婚姻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夫妻俩人的财产或者房子,不管什么时间置办的,只要俩人结婚了,那么都算作共同财产,所以才出现了“斗地主”式的离婚财产分割。
②结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是谁出的钱,只要没有公证这套房子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
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创造出的财富,无论是何种方式存在,即便是多次结婚和离婚,这部分财产依然是个人资产。而结婚证领取之后夫妻经营创造出的财富,不论是男方创造的多、还是女方创造的多,只要在没有明确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男方结婚之前花了50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200万元房子,月供6000元,月供是男方用工资卡自动划拨扣除。在房产证领取到之后的1个月,男方和女方领取了结婚证,谁料婚姻经营不善,2年之后男女分崩离析,女方要求这套200万元房产需要分自己一半,但男方表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首付款是结婚之前就给的,按揭贷款也是自己工资卡支付的,所以不应该有一分钱属于妻子的。
夫妻二人各执一词,究竟谁对谁错?咱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男方结婚前买房50万首付款,这部分属于个人还是共同房产?《新婚姻法》界定了,这属于个人财产范畴,所以妻子主张整套房子划分,是不合理的,法律角度也不支持。
结婚后丈夫用自己的工资卡还房贷,婚姻续存期间还了2年房贷,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吗?这是丈夫的认识误区。结婚之后偿还房贷,虽然使用的是个人工资,但结婚之后的个人工资其实本来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知道,柴米油盐酱醋,婚姻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花钱,而结婚之后夫妻二人的月收入都是为了保障家庭生活支出而努力的。
婚姻续存期间的收入支出,一般无法量化究竟谁花得多、谁花的少,所以只能一刀切全部算作共同财产了。故而,根据《新法》规定,结婚之后,一方用自己的工资卡偿还房贷债务的,这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分离的时候,这部分需要进行划分。
撰文/楼市指闻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因此,婚内取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人名下,原则上也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但是在分割房屋时法院会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但是,即便房屋在婚内取得的,在以下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析出该方的个人财产部分:
第一,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出资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原因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仍属于个人所有。
第二,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并登记己方名下的,则在离婚时应先析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部分再由双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3年新规定离婚房产分割方式如下:
1、先要明确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取得的房屋产权的。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明确产值,就是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还要分清权益部份和债务部份。如果涉及贷款,先要把贷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说,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本金还有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还拿到了房产证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还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这个房屋就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买房,拿到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虽然说房屋是一方婚前买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还有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约定之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份,不管是由哪一方的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的确能证明,这个贷款资金的来源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话,那么该部份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还是要把财产的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份来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起诉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情形如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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