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公”的问题,当各种合法方式都没有效果时,网络公开就是“性价比”最高的解决问题途径了。这个“不公”的问题,自然就是当事人认为对自己不公正的事情了。各种合法的方式,也就包括行政复议、司法方式、上访等等,毕竟,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救济措施。而要是这些方式都无法达到当事人认为的“公正”时,有且只有寻求网络曝光,显然就是捷径了。
不过,网络曝光虽然是捷径,也是“性价比”最高的方式,但是,前提必须是事情描述“客观真实”。性价比高的意思就是说,网络曝光在当下网络时代里,只要事情能够抓住“眼球”,很容易引爆网络,也就引来众多的围观者。当关注度高了,有关部门肯定会有所回应的。
有回应自然就意味着问题迈上了解决的“金光大道”。只是,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罔顾事实,而夸大虚假,而用极端形式。如果要是用这样奇葩的方式来表述,那就很容易陷入“诬陷”的漩涡之中。诽谤或者诬陷,这可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了。
显然,我以为网络曝光的确可以当做是公开举报的形式,只是前提就是事情的描述是“真实客观”的。当然了,这个“真实客观”,也只是当事人一方面的看法或者判断,并非就是说明该起事件就是真的如网络曝光的那样。所谓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一方当事人的描述无论再如何把控,依然也只是偏面的,要想掌控全面的信息,有且只有“兼听”了。
为啥我要如此说明这个网络曝光问题呢?就是因为近期有几起因为网络曝光而引爆的事件,让我对这个网络曝光有点兴趣。因为这个网络曝光若是“真实客观”,就是公开举报;否则的话,就意味着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了。要知道,网络曝光这种举报的形式,公开且影响很大,把控不好就是造谣了。
比如说,6月24日12点多,在网络上出现了“女子深夜被暴打”的视频。只有时间,只有视频,更多的信息都没有,好在因为是监控视频的形式,其真实性毋容置疑,无非就是发生在哪里的事情而已。媒体网警,甚至@中国警方在线都征寻线索了,最终发现是发生在6月22日大连街道的事件。
视频的冲击力极大,对公众的震撼影响强烈,尽管随着当地警方对事件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对该事件的全部经过发布了公开的通报,然而,公众依然充满了疑问。只是,疑问归疑问,不管咋说,有当地警方全面掌控一手材料,也有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与讲述,自然而言,当地警方的公开通报,其真实性肯定是最强的了。
到此,我以为这起通过网络曝光监控视频的公开举报,真正达到了引起全社会对该暴力事件的关注,继而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说,要不是这起视频的网络曝光,恐怕这样的暴力事件未必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或者处理吧。能够拿到监控视频的人,能够公开网络的人,显然就是很明智的进行了一次公开举报。
无独有偶,也有网络曝光是造谣的事件。比如说,贵州孤儿院性侵新闻吧。6月26日,一则“贵州孤儿院儿童疑似被性侵的消息”在微博等社交媒体迅速传播。有微信对话,有图片的网络曝光,很快就有网警明确表态马上追查。当天晚上,贵州公安厅也正式回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只是,在当地警方的公开回应中,指出“儿童疑被性侵”若不属实将追责,似乎有点威慑的成分。按道理说,这起网络曝光,已经被细心者指出配图是假的,那么微信对话描述的事实呢?半真半假的网络曝光,要想完全否定,就必须要有权威的调查。说实话,这样的网络曝光谣言的可能性很大,(贵州警方也证实这是一则谣言),只是在没有调查前,能不能不要将话说的太满。比如说不属实将追责,退一步说如果属实的话呢?是否也要追究有关的渎职或者失职责任呢?
按照报道,毕节警方核查了辖区内多家幼儿园福利院,没有发现所谓的“涉嫌卖淫”情况。而对微信对话中的“大风车幼儿园”和陈丽坤,有媒体记者致电当地警方,证实有相似名字的幼儿园,但是没有名叫“陈丽坤”的工作人员。而贵州民政部门也紧急开展全面排查。排查了15所儿童福利院和5所社会福利院,对疑似“风车幼儿园”重点排查。目前为止,没有发现网络曝光的情形。
看来,这起网络曝光的消息,虽然很吸引眼球,很有震撼力,不过,不真实的曝光就是谣言。尤其是,这则谣言对贵州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简直就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侮辱。凡是太过奇葩,或者说太过耸人听闻的消息,其事实性都充满了水分。好在,当地警方已经将该起谣言的网络发布者抓获。不知道,这位网络造谣者发布此类打击一大片的侮辱性消息,到底是啥心态?到底是啥目的呢?
总而言之,网络曝光可以算作是公开举报的重要形式。只是,任何举报都应该是真实客观的,尤其是通过网络曝光的形式。若是造谣的话,这对当事人或者举报对象的伤害就太大了。太大不仅包括心理名誉的伤害,更涉嫌诽谤与诬陷的犯罪了。尽管现实中,有好多不公的事件是通过网络曝光的形式公开举报了,但是曝光之前,当事人必须要对真实性负责,否则的话,法律的惩罚将会是妥妥的。
看媒体曝光当事人的事件的性质,属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曝光,已对当事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立即停止曝光并公开道谦或予以精神赔偿。若被曝光的事情属当事人所为的违法事件,则不属于违法范畴。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让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
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的方法有: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
扩展资料:
侵犯隐私的行为有: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一是个人所有的,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曝光和举报行为在当代社交媒体时代变得更加普遍,而使用“PFT”的方式(PFT是“跪族”和“锦衣卫”的缩写,代表一种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群体举报的现象)则是中国社交媒体上的一种现象,通常指的是通过群体力量对某人进行曝光和举报。
这种现象的流行可能与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信息扩散的便捷性、公众关注度的提高等因素有关。人们可能使用PFT的方式来举报他们认为有问题的行为,希望通过公开曝光迫使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引起社会关注。
然而,这种方式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亲,以下是一些人们可能对这种方式持有的观点:
支持者的观点:
1.曝光不良行为:通过曝光和举报,有可能揭露一些不良行为,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2.推动社会进步:在某些情况下,曝光可以引起社会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促使社会改进和进步。
反对者的观点:
3.社会责任:社交媒体上的曝光行为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且不受监管,可能引发错误和误解,影响到无辜人。
4.法治原则:曝光行为常常缺乏法律程序和调查,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而不是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问题。
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认识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关键。在曝光或举报行为中,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以维护公正和法治。
总的来说,曝光和举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必要的,但应该谨慎使用,避免滥用。公众和社交媒体平台也应该更加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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