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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闻道德的案例2020(求一些违背新闻道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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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新闻界在弘扬新闻职业精神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新闻传媒领域引进竞争机制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些丧失新闻职业精神的报道时有出现。如《新闻记者》杂志每年公布的“十大假新闻”,2007年度轰动全国的“毒香蕉”事件和“纸馅包子”事件,四家记者站记者向企业索要钱财、涉嫌敲诈案件等。这些只是缺乏新闻职业精神表现的典型事例,其他一些丧失职业精神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还可归结为“有偿新闻”、“受贿新闻”、“策划新闻”、“收受红包礼品”、“偷拍偷录侵犯公民隐私权”、“媒介越轨审判”、“虚假低俗广告”以及“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等。这些现象的产生使得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严重侵害,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也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994年3月,南非记者凯文·卡特拍摄的《饥饿的小女孩》,获得年度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7月27日夜,卡特服一氧化碳自杀身亡。

记者抓拍骑车人雨中摔倒事件

2005年5月9日下午,《东南晚报》摄影记者柳涛背着相机“搜街”。当时下着小雨,天色灰暗,柳意识到要下大雨,而大雨天常容易出新闻。他计划拍一些照片,反映大雨给民众带来的影响。他沿着凤屿路向人集中的火车站走。

将到凤屿路口,狂风骤雨大作。他到路旁一家酒点门口躲避。同在避雨的一名市民见柳挎着照相机包,就说:“你是记者吧?这路口有一个坑,经常害人摔倒,你们可以报道一下。”这话提醒了柳涛。

他选了一个位置,给相机换上80-200的长焦镜头,镜头上光后,发现角度很小,电话亭、树和过往的车经常会挡住视线。他不知道坑到底在什么位置,小镜头可能捕捉不到。

柳又换了一个离路口更近的位置,同时把长焦镜头换成12-24的镜头,这样角度比较大,容易捕捉需要的信息。然后又把相机设置成连拍。

行人一个一个从眼前经过,我都用镜头留住,但是没有一个人摔倒。约1个小时过去了,柳有些灰心。他把相机挂在脖子上,一手扶着相机,一手按在快门键上。

一个戴白色帽子、打着伞的人骑自行车从眼前经过,突然听到“哗”的一声,他下意识把镜头对准那人,右手按下了快门。

随后他查看自己刚拍的照片,连自己都被镇住了,那个人不是预料中的从侧面倒下,而是向前倾,这种冲击力效果是可遇不可求的。

柳说没看清他是怎么摔倒的,更别说盯着取景镜头抢拍。等回过神来,那个人已经慢慢爬起,他的车没坏,人也没受伤,朝我望了一眼,就走了。

兴奋之余,他突然回过神来,觉得自己应该做点什么。柳在附近找了一根约2米长、10厘米粗的棍子,想立在坑内警醒路人,结果木棍无法立稳。经路人提醒,他在附近工地上找了一个修路的提示牌放在路口,这才挎着相机回到报社。

因柳是新华社签约摄影记者,当晚选择了一组照片发给新华社。第二天新华社发了通稿。

第二天,雨停了。他觉得有必要做跟踪报道,于是又来到路口,发现那样的小坑还有三四个,幸好已经被人填平了。(柳涛接受记者采访之叙述)

第二天,《东南晚报》刊登了这组照片。编辑在编发这组照片时,“我们考虑到可能会引起争论,但媒体的责任告诉我们,披露事实以引起社会更多层面及部门的关注,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有警示作用,防止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它比让记者站在“问题水坑”前面一个个地提醒人们有效得多。考虑到刊发这组图片利大于弊,于是在编发时,我们作了编后,提醒人们,小问题不解决,往往会酿出大悲剧。告诉人们应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性。”(编辑自述)

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北京青年报、东方卫视、新浪网等纷纷就这组照片展开一场关于“职业道德”和“记者良心”的讨论。

王某诉张某等侵害名誉权案

1998年7月,王某在上海长征医院做了变性手术,被原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后无奈到甘肃某县打工。1999年5月,王某约请某市报社记者张某采访,向其详细讲述了自己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并提供3000字书面身世材料。张某拍摄了王某照片。张某要求在报道中不使用真实姓名及照片。

张某将采访材料形成文章,连同照片一起登在市报上。文章中使用了王某的真实姓名,并有张某做变性手术前后心理过程的较详细叙述、描写与渲染。此后,张某又将文章投至《现代妇女》。《现代妇女》以《变性人王某》为题于当年第8期发表。

文章发表后,在王某所在县城引起轰动。王某自称因承受不了舆论压力,遂再次失业。

1999年9月,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被侵诉讼,要求三原告(记者张某、市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某诉称:“当时我同意发表此文,不料记者张某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还将照片也登了出来,个人隐私被暴露得淋漓尽致,使我无法工作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撰写涉及原告王某隐私的文章公开发表在报刊上,虽经王某同意,但王某对被告张某具体写什么、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并不知情。被告在没有将写成的文章交由原告认可的情况下,公开在报纸及杂志上发表,给原告王某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构成名誉侵权。后原告与三被告接受法庭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4000元,某市报社赔偿6000元,《现代妇女》杂志社赔偿5000元。

一、2013年5月8日,三湘都市报刊发《“煤矿村”致信市长求教“石头上种田”》报道,称湖南涟源市湄江镇塞海村的村干部与煤矿因利益链不作为,致使该村生态破坏严重,以致“水稻绝种、无田可耕”。经查,塞海村实有水田面积450余亩,因煤矿开采等原因不能耕种的有50余亩,不能做水田但可以改种其他作物的约100亩,且没有证据表明村干部与煤矿因利益链导致不作为,该报记者在稿件刊发前还曾与“中间人”就刊发正面报道及广告费等问题讨价还价。

二、2013年6月初,中国商报记者带领非本报人员赴青海省都兰县采访过程中,随行人员以舆论监督相要挟,向多家被采访单位索要钱物。索要未成后,中国商报记者及随行人员私自把采访不实的稿件在中国商网青岛频道、中国网交通频道刊发。

三、2013年3月5日至8日,深圳商报记者连续刊发《医院专家号,得了什么“病”?》、《医院喊冤:我们“被加价”》等报道,称深圳部分医院专家号在“健康之路医护网”上“加100元随便挑”。经查,记者未采访主要当事方广州健康之路信息技术公司,混淆了“专家特需门诊费”和挂号费的概念,对读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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