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近日下发了通知,有三类抗战题材的电视剧将不得播出,这三种抗战题材分别是:1、违背常识常理;2、随意戏说解读历史;3、过度娱乐化。并且提出要部署调度抗战题材、抗美援朝题材以及抗疫题材电视剧的播出工作,除了要弘扬抗战精神和抗美援朝精神,还要讲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生的感人故事。
为什么要禁止这三类抗战题材呢?其实主要是考虑到会对观众造成错误的引导,此前有不少抗战“神剧”和“雷剧”引起了观众的轰动和反感,所以对于广电总局的这个声明,大部分的观众都表示尊重并且称赞,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细读这三类抗战题材。
1、违背常识常理
很多电视剧为了噱头喜欢“添油加醋”,并且为了制造剧情还会歪曲历史,对于影视从业者来说,基本的常理常识必须是正确的,将抗战拍摄成电视剧应该是要反应出真正的历史,让现在的孩子了解过去抗战中艰苦的生活,大家才能知道今天的美好生活是多么不容易,都是战士们用鲜血换来的,才会更加珍惜。
2、随意戏说解读历史
由于观众群体广泛,有很多青少年甚至是儿童也会接触到抗战电视剧,而他们也正在学习历史的阶段,如果电视剧随意解读历史,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让他们从此对历史产生不正确的认知,只有还原历史的抗战电视剧,才能让孩子们了解到历史的真实情况。
3、过度娱乐化
还有最后一种过度娱乐化,有些电视剧为了取悦观众,将严肃认真的事件改成了喜剧情节,不仅仅是对广大观众不负责任,也是对于抗战时期历史极为不尊重的表现。
广电总局新规:电视剧、综艺节目审查更严格了!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一份新规,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这份新规的发布,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关注和热议。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广电总局的新规,以及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影响。
新规内容
广电总局的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节目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播出时间进行了限制,晚上10点之后禁止播出不适宜青少年观看的内容。
3.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奖励机制进行了调整,将更多的奖项授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
4.对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单位和演员进行了管理,要求制作单位和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对电视剧的影响
新规对电视剧的影响最为明显。根据新规的要求,电视剧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内容。此外,电视剧的播出时间也受到了限制,晚上10点之后禁止播出不适宜青少年观看的内容。这些规定对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综艺节目的影响
新规对综艺节目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综艺节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内容。此外,综艺节目的奖励机制也进行了调整,将更多的奖项授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这些规定对综艺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操作步骤
如果您是电视剧或综艺节目的制作方,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确保您的作品符合广电总局的新规:
1.仔细阅读广电总局的新规,了解其中的要求和限制。
2.在制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广电总局的要求和限制,确保作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3.在作品完成后,进行自查和审核,确保作品没有不适宜青少年观看的内容。
4.在提交作品前,对作品进行细致的剪辑和调整,确保作品符合广电总局的要求和限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第八条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第十二条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第十六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等)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三)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四)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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