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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合同书(婚姻介绍所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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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姻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婚姻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无效事由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婚姻介绍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网络上发布征婚广告,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介绍所包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制作婚姻需求资料,不同于婚约缔结时的媒婆说媒。此类行为不是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婚姻介绍所更侧重于为他人提供认识异性朋友的机会,适用居间合同调整较为妥当。

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婚介行为其实是一种居间活动,是可以收取适当费用的。并且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如果是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果双方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会视为书面形式。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第五,价款或者报酬;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违约责任;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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