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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的协议有法律保障吗(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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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法律上有效。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一方后悔需要去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难以操作。例如,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双方无异议”。

育儿问题没有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轻易解决。然而,房地产问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财产分割”是指双方就财产的数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处理。

然而,什么财产以及如何划分它并没有反映在协议中。

这样,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首先,由于财产分割已经完成,这意味着不需要财产分割,它属于以其名义拥有财产的人。

第二,由于对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视为不分割的不明确约定,并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协商困难,一般只能诉诸法院解决。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来说,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对方财产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或押金,但根据本条规定,很可能会失去赢得诉讼的机会。因此,本条款是有风险的。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按协议分割财产之前,应注意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此外,在银行贷款变更过程中,银行通常严格要求双方到场,银行一方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当事人一方不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办理变更手续,有关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协议书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符合相关条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仅仅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了,此时离婚协议书尚不具有效力。必须要是办理了登记备案,解除了彼此的夫妻关系之后,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才会生效。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从离婚协议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那么,离婚协议书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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