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赔是要赔的。视频丢失,由于结婚典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必然会给新人精神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见损失是巨大的。如果用一个值来表示,至少也得2.5万元吧。但婚庆,新人和摄像师当初在定义这个值的时候,只承认它有900元大小。那现在当然只能赔900元啦!
如果请张艺谋来帮你拍摄,绝对是个大数目。而你的摄像师自知比不了张艺谋,其贡献值只值900元,既然不敢多收你的,那同样也不敢多赔你的。摄像师之前和之后的态度是一致的。
然而新人呢,之前和之后的的态度是出尔反尔的。之前总认为自己的婚礼不重要。如果认为重要的话,那为什么只出900元?也许你说,那是摄像师自己喊的价,那好,你就不该请这个900摄像师,请他是对你婚礼的侮辱。既然请了他,那就是你认为你的婚礼摄像只值900元。你现在要别人赔2.5万元,用敲诈一词应该很合适吧。或者说你认为视频丢失了,对你来说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如果视频不丢失,你用900买了一个价值2.5万元的精神安慰品,是不是有点欺人太甚呀!
自古放牛娃赔不起牯牛。
法律分析:婚礼录像丢失的,如果是引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确定如何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以双方之间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婚庆公司进行赔偿以及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其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新婚夫妇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之间的费用等等综合酌定考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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