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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如何写夫妻忠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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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进步与发展,当今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我国的离婚率每年呈现递增的趋势。关于婚姻问题,尤其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现递增趋势。

婚恋双方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为了给彼此之间的感情加上一个"平安险",使其婚姻更加长久,故许多夫妻之间会在婚前或则婚后签订一个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二人为维护双方的感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主要内容表现为夫妻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者其他财务形式的补偿。

效力争议:

以国内首例“忠诚协议”案例为例:

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面对同样的情形,在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类似离婚案件,原告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确实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从多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该条约定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原则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且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违背公平原则。

例如在协议中规定: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诸如此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常理。

所以,在协议中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人格权、公平原则等是明显不合理的约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在协议中不得出现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四、但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

然而,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五、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

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六、关于财产赔付、分割约定是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仅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诚协议(1)

姓名(男方):身份证号:

姓名(女方):身份证号:

为兑现夫妻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为双方离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为之一,均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1、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或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情的血缘关系子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

6、一方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比如接吻、爱抚等;

7、一方与异性单独相处在封闭、隐蔽场所,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8、一方与异性长期、频繁的存在通讯联系,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9、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亲吻合照、开房记录、暧昧往来短信、单独共同旅游等证明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10、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公开以情侣、夫妻相称的行为(对外公开指在公众场合或是对三人以上人员以夫妻相称);

12、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之一的,经双方协调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请离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房产所有权份额全部或%部份归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双方其余未在第三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均按照:比例分割,违约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车辆、现金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资产);

4、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本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视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或反悔。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说明夫妻相互忠实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否则该条规定就缺乏法理基础。此外,夫妻忠与不忠并非归属身份范畴,而是夫妻身份关系下的具体事务安排。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记)形成或解除身份关系。如离婚协议属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协议,但要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仍须经过离婚登记。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因为其并不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提供前提。

据此,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内容与国家法律冲突,”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夫妻忠诚协议书(范本)

男方:女方:为了增强双方的家庭责任感,维持家庭和睦,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他人谈恋爱,单独约会2、一夜情;3、嫖娼或卖淫;4、与他人通奸或同居;5、与她人生育子女。二、夫妻双方必须真诚、友好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任何一方有本协议第一条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条件承诺对方提出的离婚条件,并在对方限定的期限内离婚。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的所有资产,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别人的名下都归对方所有;债务全归过错方承担,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并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整。四、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时间:

如果出于双方自愿,需经公证处公证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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