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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合同不公平签字了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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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则属于显失公平合同,若符合显失公平要求,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同形式、内容、格式都合法,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侵害人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方拒绝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

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员工签字了,建议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修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达成平等协议,并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修改合同内容,则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或是开展行政处罚。

2.找一名律师协助处理,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存在对于权益损失的情况,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进行维权。

总之,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员工应该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劳动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若是不公平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日常合同中有的存在着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有效吗?下面就由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霸王条款合同有效吗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霸王条款的含义

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三、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

如违反则无效,若不违反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条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

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宣布各类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或可撤销。

霸王条款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破坏性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性和交易安全”。

综合上面所说的,霸王条款一般是合同中是允许产生的,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原则,那么这种合同也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制定合同的时候双方一定要看清楚,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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