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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后遗产资不抵债若何保障孩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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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遗产后

被继续人还有未了债债务

遗产必须要全部用于还债吗?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继续人

能否留一部分用于生活呢?

案情简介

小甲因未及时完全支付小乙水电工程款,于2023年5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个中载明“小甲欠小乙人为82000元整,并承诺每月4号还款10000元整,剩余款项于2023年9月30日前还清,如有违约将承担追偿债权而产生的统统用度。
”2023年7月23日,小甲因故身亡。
小甲去世亡时名下有一套拆迁住宅,已查明无争议的拆迁补偿利益合计41万余元。
为追偿拖欠的水电工程款,小乙以小甲的父亲甲父、母亲甲母、前妻小美、女儿小小甲为共同被告向枣庄市中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偿还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小甲与小美于2020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小甲随小美生活,小甲每月给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小小甲年满18周岁。
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自述小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续人。
小甲生前还有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债权,遗产资不抵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1.甲父、甲母、小美、小小甲是否应该承担债务了债责任;2.小甲遗产中是否应为小小甲保留遗产必留份以及留存数额。

针对争议焦点一,小甲已于2023年7月23日逝世,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续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代价为限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代价部分,继续人志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续人放弃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了债任务。
”甲父、甲母、小小甲系小甲的第一顺序继续人,皆未表示放弃继续,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代价为限了债小甲的债务。
而小美与小甲于2020年8月5日离婚,并非小甲的继续人,小乙要求其承担了债任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该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续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必留份保障的是特定继续人的生存权,至小甲去世亡时,继续人小小甲的年事为4周岁,属于幼儿,根据上述规定,应该为其保留必留份。
对付必留份的数额,庭审中被告陈述小甲是因债务缘故原由导致自缢身亡,过高比例保留必留份可能陵犯其他债权人的权柄,且小小甲还有法定监护人小美承担抚养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形,认定无争议的拆迁补偿利益的1/3作为小小甲的遗产必留份予以保留。

终极,法院讯断甲父、甲母、小小甲偿还82000元及利息,拆迁补偿利益的1/3作为小小甲的遗产必留份予以保留。
甲父、甲母、小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见,未予支持。
该讯断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必留份”制度基于“去世后扶养说”,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有分外困难继续人的基本生活须要,减轻一定的社会包袱,使遗产发挥出对弱势群体扶养的功能。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从立法角度确定了“必留份”相较于税款和债务的优先性,明确了生存权更高的位阶,表示了对生命代价的关怀和不同法益碰撞时的取舍。
但在法律实践中,“必留份”制度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比如规则适用不明确、份额认定缺少统一标准以及权利救援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该案例的范例意义在于从法律实践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和适用。

“必留份”制度在适用条件上,应同时具备“缺少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双缺少”)。
“缺少劳动能力”是指继续人不具备或不完备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赖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坚持自己的生活。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续人没有固定的人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可以从继续人的基本生存能力,是否有正常的收入来源进行判断。
详细来看:1.如果继续人虽有支属抚养,但本人无生活来源,应视为没有生活来源;2.若继续人的收入来源不敷以坚持其基本的生活开支的,视为没有生活来源;3.继续人的生活来源判断韶光该当以遗产分割时为准,被继续人立遗嘱或去世亡时,继续人无生活来源,而遗产分割时,继续人又具备生活来源,此时应认定继续人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
本案属于第1种环境,继续人小小甲虽然有法定监护人小美抚养,但仍为4周岁幼儿,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视为没有生活来源。

“必留份”份额认定比例方面。
分割遗产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续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对付“必要”应达到什么样的比例,我国民法典没有对数额标准作出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参考“一样平常生活须要”,大体上因此法定继续人家庭的一样平常生活水平为限。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家庭之间财富收入不均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中以家庭个体为标准随意马虎陷入难以操作实行的困境,更何况本案中的被继续人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环境,无疑增加了份额比例认定的难度。
笔者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创造可以从被继续人遗产代价情形、继续人的实际生活须要、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双缺少”主体生存权保障之间的平衡等角度入手,遵照生存权优先兼顾其他权柄原则进行详细认定。
比如,笔者在裁判时便综合考虑了被继续人小甲遗产代价情形(无争议的拆迁补偿利益合计41万余元)、继续人小小甲的实际生活须要(4周岁幼儿,由其他监护人小美抚养)、对外债务(小乙享有债权82000元和利息以及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债权)等环境,终极作出保留继续财产1/3比例份额的讯断。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去世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子不得继续的遗产,不得继续。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续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该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续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续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代价为限了债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代价部分,继续人志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续人放弃继续的,对被继续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了债任务。

作者:马菲菲、张恒

转自:枣庄市中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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