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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亲时为婚房加不加女方名字起了争执若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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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是美好的,结婚是现实的,根据民政部2018年统计公报,2018年我国的结婚是1013.9 万对,离婚是446.1对,离婚与结婚比例靠近,10:22,快靠近1:2了。

结婚有时不仅是男女双方的事,有时也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有时双方的父母也会参与和干涉。
尤其是因婚房加不加女方名字而争执就更多了,也有不少男女双方因婚房加不加女方名字而导致分离。

当然双方也各有各的不雅观点。

男方不雅观点:

房产代价不菲,像北京,上海的屋子,一套屋子可能要上千万,如果加了女方名字,便是双方共有财产。
如果刚结婚不久女方就要离婚,女方就要分一半的财产,男方的丢失也太大了。

女方不雅观点:

女人为了生孩子,抚育孩子,为家庭付出,事情受到影响,如果屋子不加名字,男方移情别恋,离婚了,自己什么财产也没有。
而且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的最佳生养年事也便是在23到30岁之间,错过了最佳生养期,有身生产时母亲和孩子各方面的风险都会增加,而男性则不同,生养期比较的长,而且生养对男性自己没什么康健方面的风险。

如何办理

实在这紧张便是两个冲突,男方怕女方骗财产,女方怕男方骗感情。

这实在也不难办理,双方可以签订个约定。
按夫妻关系存续年限,逐年将适当的房产所有权份额赠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韶光越长,女方得到的房产所有权的份额也就越多。

实在本来1993年《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多少详细见地》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利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代价较大的生产资料经由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由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不过由于此条规定与后来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相冲突,以是就以新的《婚姻法》规定为准。

但是法律并未限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自由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以是男女双方约定按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逐年赠与女方适当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只是通过约定适用以前的老习俗而已。
而且作者也认为老的习俗可能更随意马虎得到中国人的认同。

按夫妻关系存续年限逐年赠与女方适当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付男方不用担心,女方结婚后,立时提出离婚分割房产。
对付女方也不用担心,女方年迈,芳华不在时,男方移情别恋,女方自己空空如也。

操作程序上一样平常是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条约,后办理房产登记增加女方为房产共有权人,然后领结婚证。
因内容太多,详细如何操作,改不才次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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