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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复发不能怀孕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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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日前表露一则案件: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贯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先容认识了周丹,双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期间,周丹未奉告郭锐其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
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还进行了婚前医学检讨,婚检结果均显斧正常。
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事情并生活在一起。

可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讨并住院治疗,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须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须要支出较多治疗费。

只管两人此前感情根本不错,但郭锐在几全心坎挣扎斟酌后,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遮盖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养,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包袱以及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遮盖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撤销婚姻轇轕案件。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先容相识谈婚并志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奉告原告患该病的情形,但根据干系规定,婚前医学检讨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但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色。

本案中,周丹只是曾经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迹象。
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环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反对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
周丹虽然在婚前遮盖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期间内属于康健状态。
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且确诊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时无法接管周丹患病的事实,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分裂”。
对付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该当给予多些信赖、关怀、体谅和原谅,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讯断驳回郭锐的诉讼要求。

综合自广西高院、潇湘晨报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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