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民警在宝水农贸市场巡逻执勤创造,一辆车牌为贛F7602面包车前后车牌被贴上“永结同心”贴纸而遮挡车牌。民警依法当场对驾驶员邱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惩罚,邱某根当场表示不服,民警现场奉告邱某根,当事人不服惩罚决定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邱某根不听劝告后愤愤拜别,回到家中纠集其妻子和女儿以及亲朋好友数十人于当天11点多在崇仁县城公园路溘然拦停巡逻警车,哀求民警撤销惩罚,民警当场谢绝其无理哀求。邱某根女儿邱某当场撕毁惩罚决定书,随后伙同其母亲郑某某威胁谩骂民警,言辞粗鲁难听,扬言要报复民警。民警始终理性对待,用司法记录仪记录了全体过程。
随后,民警向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反响。警方依法将郑某某、邱某母女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由调查取证,母女两人对自己拦停警车,当众撕毁行政惩罚决定书、公然挑衅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招供不讳。2月24日,崇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干系规定,依法对郑某某、邱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8日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
我们不难创造,
他们实在对警察并没有多大仇恨,
只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
被警察依法处理过,
以是心生怨怼。
但是,这些法律,你要知道!
《公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实行职务的公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惩罚;
《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威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大家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深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惩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支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吓或者其他信息,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提醒广大群众:
如果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满意的话,可以向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像郑某某、邱某某这样,为了发泄个人感情,公然挑衅辱骂司法职员,否则将受到法律的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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